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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3-09

一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3、专利已获得授权且专利权人为该申请单位;
4、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

二、应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
1、《龙岗区知识产权创造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盖公章并验原件);
4、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并验原件),一并申请国际阶段补贴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 复印件(盖公章并验原件)、《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 复印件(盖公章并验原件);
5、通过其他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并验原件);
6、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盖公章),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
以上材料,应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申请时间: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9月份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补助范围和标准: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途径)授权,资助金额1万元/
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对其国际阶段一次性资助金额5千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费用;
4、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本信息来源于:龙岗政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