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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战略类)

发布日期: 2012-11-19

一、专利资助的依据:
1、为进一步促进坪山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支持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3、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 、申报条件: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4、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5、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且授权时间不超过1年;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6、申请企业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共同专利,申请企业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三、应提交材料:
1、《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战略类)》及电子版;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4、发明专利证书第一、二页(有多个的发明专利的按表格顺序提交);
5、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各种官方费用、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等;
6、企业简介;
7、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四、补助范围和标准:
1、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获得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每项补贴3万元。
2、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本信息来源于:坪山新区政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