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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佛科[2010]19号)

 

发表时间:2010-01-20

一 、申报条件:
1、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
2、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是在申请资助时的上一年度内授权的,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二、应提交材料:
1、《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中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中国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
4、申请外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中文翻译件原件,同时提交该专利对应的中国专利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5、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PCT国际专利申请费(官费部分)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向所在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

四、补助范围和标准:
1、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10000元资助。
2、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5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资助。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
3、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5000元资助。
4、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个人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本信息来源于:佛山市科学技术局